2、现场勘定四至界限,妥善协调原林权证书记载面积与现实面积不符的问题。对原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本次林改中,现场勘定林权四至界线时,必须充分尊重现实情况,原林权证书记载的面积如果与现实面积不符,以本次勘定界线范围内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并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3、依法依规,积极妥善调处林权纠纷。因林地林木界限不清引起的争议,原则上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协商解决。对林权争议和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还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能让矛盾纠纷阻碍了改革的进度。对难度大的,可以先放一放,等时机成熟后再调解确权。
4、明确经营关系,妥善解决原承包合同与现实经营状况之间存在的矛盾。责任山承包期限依法可确定为30-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的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原承包期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新一轮林地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并核发林权证。
5、坚持集体民主决策,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山林的权属和经营机制问题。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如果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如果实行公开发包、股份制等经营形式,都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程序决定。但实行股份合作或者分包到户经营,必须遵循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权利均等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
(二)依法规范林权流转
1、林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权流转应当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1-2个轮伐期内。在改革期间对集体林权流转要严格控制,防止“一卖了之”,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农民利益受损;在以林为主的山区要注意防止因过度流转造成农民失山失地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林权流转都要严格遵守《
森林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