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卫生事业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方向,要本着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在国家投入为主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外资等来我市投资发展卫生事业。同时,加大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投入比例。对医疗收费结构要本着成本、承受与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予以调整,提高技术性劳务收费,不同等级的医院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农村和重大疾病控制、社区卫生服务应针对性地建立卫生发展项目和专项调控资金,实现政府对“初级卫生保健”、“儿童计划免疫”、“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艾滋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卫生活动的庄重承诺。
(四)狠抓行业作风建设,积极创建文明行业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重在“抓”字上下功夫,从源头上狠抓开单费、促销费、回扣、乱收费以及卫生执法中的“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卫生工作和卫生执法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讲文明、塑新风”等活动,巩固和创建文明单位,重塑卫生部门新形象,从根本上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让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感到满意、放心,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区域卫生规划的监控和评价
区域卫生规划作为全市卫生资源调整和布局的主要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进行监控和定期不定期地评价。
1、规划的监控。区域卫生规划实施的监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标准进行资源调整,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2、规划实施的评价。对区域卫生规划实施的评价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县(区)和阶段的评估,对实施较好的予以奖励,并实施以补代奖,从有关经费和项目上给予倾斜。实施较差和进度迟缓的,除及时予以纠正外,并给予一定行政、纪律及经费等方面的处罚;评价情况由市卫生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区)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对照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自查评价。
五、加强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