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民事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政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合同审查职责,依法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