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普查标准和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调查收集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大中型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施。坚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在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前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项目的影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等影响的趋利避害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
(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会商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趋势会商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市、县两级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