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应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应渠道,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逐步将有条件的乡村零售药店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筹。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确保参合农民用安全、有效、经济。
第十四条 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建设好以县级医疗服务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做到基本设备齐全、有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精干高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加快推进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使管理、技术、设施、服务等方面适应农民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章 合作医疗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建立并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审计制度等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立有关方面和农民参与的以基金运行、审核报付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控制,确保基金安全,以利健康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发展。
第七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一旦发现有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垫资缴费,虚报“参合”人数情况发生,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要依法严处。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区)新合办追回违规费用。同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十分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解聘或除名及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
1、挤占、截留、挪用新农合统筹基金和个人筹集金的。
2、诊治时不进行身份识别或有意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医务人员借名开药的。
3、不按规定品种用量开药,同次门诊开2张以上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分解处方,以规定目录药品顶替其他药品或保健药物处方的。
4、病人住超标准病房或病人出院超量带药,将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