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年。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审查本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管理;
  3、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办理费用的结算;
  4、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5、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6、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病人选择医生等制度。
  (五)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采取经常性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管理。对达不到标准、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内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内卫发(2006)115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的监管机制,在医疗工作中做到“四不”即能用国产药就不用进口药、能用低价药就不用高价药、能用普通设备检查就不用高档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就不重复检查;“四合理” 即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目录”和临床诊疗规范等;积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部分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实行门诊单张处方和住院费用限额、限量等办法控制医疗费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指标: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超范围执行,县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项目控制在15%以内。防止过度医疗,努力降低农民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
  第十二条 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要进一步解决好农村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以及残疾人的看病就医问题。资助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参加新农合。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