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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和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县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
  (五)补偿费用的结报方式
  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和住院)后的医药费用补偿,原则上实行医疗机构垫付制。垫付费用经县(区)合管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县(区)以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和在外地就诊住院,自己先行支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持合医证、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等到县(区)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审核补偿。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条 就诊管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门诊病人凭《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住院的参合农民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参合农民在本县(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转诊到县(区)外者,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申请表》,报县(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转往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二)急诊病人、农民工和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需在县(区)外就诊者,应在住院三天内通知所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农民工就医管理按照《内江市卫生局关于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原则是: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可适当择优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办法原则上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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