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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市统一参合病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统一补偿起付线,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封顶线。具体如下:
  1、住院起付线:乡镇级统一为40元,县(区)级统一为200元,市级统一为600元(其中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市外级统一为8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55%,县(区)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45%,市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30%(其中二级医疗机构35%),市外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25%。
  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乡镇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40%,县(区)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30%,市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5%(其中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20%),市外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0%(不足10%按10%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为参合病人每人每年累计个人统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
  4、提高中医、中药项目在新农合补偿比例,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均上调20%。
  5、民政救助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均上调20%。
  6、各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民营医疗机构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被审批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民营医疗机构其住院补偿标准可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在乡镇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开展诊疗项目内容,经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7、被审批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驻县(区)企事业医疗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服务社会的)其住院补偿标准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8、适当开展二次补偿:在一个合作医疗运行周期内的适当时期(原则上在第四季度),各新农合县(区)视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三)享受补偿的时间
  农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筹资时限缴纳下一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后,在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周期内按规定享受补偿。
  (四)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门诊、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药品、诊疗费用给予补偿。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全部补偿范围:参合农民住院基本药品费及基本诊疗费参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修订)》、《内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用药目录》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执行的按100%计入补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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