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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级新闻、广电、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级新闻单位要免费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专栏;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乡(镇)、村、社、户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通过宣传,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农村居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资金筹集
  (一)资金组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多方筹资的原则。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农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以及基金利息收入,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筹资标准
  农民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收取。农村五保户和无力缴费的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民政医疗救助率达100%。
  目前,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20元/人.年,2007年起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2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3元/人.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元/人.年,县(区)财政补助标准为5元/人.年。
  (三)农民个人缴费收缴办法
  筹资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发动,在农民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财政所收缴,同时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资金收缴方式(诸如银行代收代办,村民大会议决后村委会统一收缴制等),对获得医疗补偿的家庭可实行滚动筹资。
  (四)筹资时限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应安排在上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在下一个运行周期的1月1日前截止。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挤占挪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区)级管理机构统一在1家国有商业银行设立1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二)严格各级资金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时间。乡镇财政所收缴的农民个人参合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市级财政应在收到省级下拨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县(区)级财政;县(区)级财政应在收到市级下拨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按照资金配套标准将应补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足额及时划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原则上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位50%以上、9月底前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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