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试点县(区)辖区内的农民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标准履行个人缴费的义务;
2、有遵守当地合作医疗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3、享有卫生服务后,获得减免和补偿医疗费用的权利;
4、有对当地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5、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宣传发动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把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为民办实事”和“十大惠民行动”,纳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卫生部门为主管,财政、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审计等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制度建设,不断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负责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发动、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建设,做到“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三落实,切实提高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其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个人待遇相关政策核定补助定额;公用经费按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额,结合医疗经办机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宣传、发动和筹资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内,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以及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 宣传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