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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7〕136号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四川省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和总结各试点县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在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80%县(区)的基础上,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100%县(区)。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而带来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致贫、返贫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基本政策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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