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内江市城区内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在内江市城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九条 市安监、公安、供销应当根据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建立对省内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市内销售的审查制度。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市城区“四方块”商业密集区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军事重地。
第十一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市中区自壕志口沿沱江至沱桥口,沱桥口沿环城路经马鞍山、临江小区、邱家嘴、脚盆田至高速路车站环形区域内。
(二)东兴区自市二医院至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沿线、东兴旧城区域、西林新区已建成区域内。
(三)在上述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禁止第十一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及限制燃放的时间,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形式。市、县(区)安监局、供销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
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仑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