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一)建立节能科技支撑体系。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制订和实施分行业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和节能技术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构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全市重点行业节能规划,将列入规划纲要的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全市和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
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在家电、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推广应用能效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认证行为,扩大认证范围。
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审计。
(三)健全节能保障制度。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措施。
加大节能的资金投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改造步伐。
建立全市能耗公布制度,强化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能够反映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区)、重点企业(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情况,将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质量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