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成立内江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对土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涉及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土地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明确任务。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土地调查工作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行政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并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城镇地藉调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各县(区)要根据统一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国家、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有序安排实施好本行政区内的城镇地藉调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县(区)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各县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区域,必需按照二次土地调查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四)落实经费。本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度逐年安排土地调查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五)保证质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成果及承担相应工作的质量负责。要建立土地调查监理机制,监理单位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对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对土地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