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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一)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内江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按程序履行前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依法严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二)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要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医疗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绩效因素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范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三)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体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监管、严格财务、审计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社区居民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意见及建议。
  四、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计生等部门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对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政府举办的优质卫生资源注入到社区。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基础上,将区域卫生规划中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已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市财政每年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人补助2元(县城镇开展试点补助1元)的标准,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的标准安排年度预算,待市、区卫生局每年对各社区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后,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助。市、区人民政府也将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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