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吸引人才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有关政策,稳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享受转正定级待遇,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本科毕业生高定2级。凡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聘任职称时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暂不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建立健全全科医师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全科医师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技术人员给予岗位津贴补助。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四)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对工作绩效考核优异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和工作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公共卫生财政补贴根据城市社区服务人口,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算;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不同形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平等对待。
建立有效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医院应将适宜在城市社区治疗和康复病人转诊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大中型医院并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五)建立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两区范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通过下派技术人员、接受人员进修、轮岗服务和提供培训等方式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到定点协作单位进修学习。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同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六)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推进社区中医示范机构的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到2010年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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