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先环评,后建设。新建、迁建的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已经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各级各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所有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都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等“三废”集中处置设施。新建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制度,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严控制;对尚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2007年12 月31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未及时按要求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编制部门限期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抓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工作
(一)落实领导责任。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和本部门战略环评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战略环评切实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二)纳入目标考核。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 号)的要求,落实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制度,落实《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 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四)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意义,从而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自觉遵守、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