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内府发〔2007〕14号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 号)精神,推进生态内江建设,促进内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各类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从决策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精神,切实推进我市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明确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主要范围是市、县(区)及其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流域内各级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产业定位涉及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的环评。市、县环保部门负责除省环保部门审查外的同级战略环评的审查。
三、严格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所需经费在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
(二)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须在上报审批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草案前组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审批规划时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将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批准未经战略环评的规划。对未采纳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