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强化检疫监督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驻厂检疫和畜禽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省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暂停从外省调运生猪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暂停省外生猪调运1个月。要采取行政告知等切实有效的形式,做好辖区内生猪养殖户、贩运户和屠宰加工厂(场、点)的宣传说服工作。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报查点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把关和查证验物,严堵省外猪只进入,加强动物运输车辆消毒工作。
(三)进一步严格疫病监测制度。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村级防疫室建设,加强基层疫病检测网络建设。要以村社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为主,加强病死动物观察报告工作,形成动物监控网络,对动物疫病和病死动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严禁宰杀、食用、贩卖、转运病死动物行为发生。畜牧部门实行包片兽医负责制,落实好动物疫病监控人员,切实加大动物疫病监控力度。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实行零报告制度,从6月6日起,实行日报制,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猪蓝耳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科学预警预报。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哨兵医院的前哨作用,高度警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四)进一步严格疫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病,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按程序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对病死生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严格依照《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一律按规定就地焚烧或深埋处理,并落实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政策。无害化处理坚持基层干部、畜牧人员、卫生人员、养殖户“四到场”制度,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人因宰杀、食用病死生猪感染疫病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公安、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收购、运输、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生猪及产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消毒灭源工作。从6月20日至8月30日,对农村生猪圈舍实行每半月全面消毒一次。对所有规模猪场定期进行消毒,对发生有病死猪的所有圈舍和周边环境连续消毒七天。农户的消毒灭源工作,由村社干部和村防疫员实施,规模化养殖场由驻场兽医监督业主实施。要强化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工具的消毒。要建立消毒灭源档案,做好消毒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