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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意见

  (二十一)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扶持一些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且长期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较好的粮食批发、零售、运输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每年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应急责任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确保应急调控的需要。抓好军供网络体系建设,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保障工作。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要加快市、县粮油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粮油质量监测,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县(区)长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必须担负起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二十五)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县(区)粮食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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