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区结算服务。
(十六)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根据粮食产销情况编制粮食产销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为粮食产销区之间建立稳定的协调机制提供资金支持。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七)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口粮立足市内自给有余,工业、饲料用粮缺口依靠市场调节,保持全市粮食供求基本平衡。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粮油品种开发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继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和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做好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储备、价格等市场动态以及突发事件的监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内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本县(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八)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坚持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的宣传、协调、库点布局、仓容准备工作。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十九)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和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和省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代储在本地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二十)进一步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完善地方粮油储备制度建设。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4]63号)核定的市(州)粮食储备规模充实到位。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保障机制,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补贴资金,确保此项支出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各地要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川粮发[2006]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29号),制定和完善市(县、区)级储备粮食管理和轮换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严格省、市、县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满足应急调控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