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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意见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川粮优化工程”、“332”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粮油加工、物流园区建设,构建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提高订单履约率,支持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提高地方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财政部门要倾斜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内委发〔2004〕16号文件)中对省级、市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增收。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严格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和必要的有效仓容规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粮食主产区资中县、东兴区的有效仓容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隆昌县、威远县的有效仓容规模不得低于2.5万吨,内江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有效仓容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市中区的有效仓容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原粮食经营管理站所在地或粮食主产乡镇仓储设施和经营设施必须保留,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由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保留的仓储设施和经营设施,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仓储、经营条件。除中储粮公司直属库外,凡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的粮油仓储设施和经营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承担市、县级储备粮管理、挂牌市、县(区)粮食储备库的粮油仓储设施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处置,应事先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食品仓储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全社会粮油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仓储企业在完成储备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多种经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开展农民储粮技术指导,推广科技储粮,降低粮食产后损失,财政部门应对此项工程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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