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应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管理费的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并监督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腾退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建设、收购住房为主。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等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下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内江市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在当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后,交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
  (二)审核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和审核工作。
  (三)公示、登记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公示。
  (四)轮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