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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7〕34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促进内江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制订、实施和监控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衔接,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省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公正有效原则。目标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和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确保目标有效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目标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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