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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尊重科学、公平公正,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市的情况。

  (四)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五)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批评、建议以及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八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二十九条 规委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尽职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应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敦促修改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三十条 规委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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