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尊重科学、公平公正,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城市的情况。
(四)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五)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批评、建议以及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八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二十九条 规委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尽职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应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敦促修改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三十条 规委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的自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