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5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规委会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的,会议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程序进行,提出审议意见后报规委会表决。规委会也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在相应的议事范围内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五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专家委员和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任职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