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均可填写规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推荐表并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委会办公室。
(三)规委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规委会主任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或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
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规委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规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县)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经济、社会、地理、环保、林业、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南充市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城市发展研究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进行审议。
各专业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规委会主任委员提名,报规委会批准后聘任,换届工作与规委会同步。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人数的1/2。
第三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规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列席参加规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规委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