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七条 规委会委员由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规委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1/2。市规委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规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原则上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
第十条 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第十一条 规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规委会内各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应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