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7〕21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南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南充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查城市特殊地段和交通节点上的开发建设规划。
(五)审查一类高层建筑的单体方案及用地规模大于4公顷的规划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设计方案。
(八)研究制定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