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是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照本规则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县(市、区)、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十条 政府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部门交办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市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1.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经请示有关领导审阅后予以立项。
2.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分轻重缓急研究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