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7〕111号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政务督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政务督办工作必须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依法办事,程序规范。政务督办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分级管理,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五)加强协调,强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积极主动解决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为群众、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市长具体分管。副市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县(市、区)长为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县(市、区)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