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7)[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8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2月1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577号)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确定。
(二)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确定。
(三)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150元/平方米的,按1150元/平方米确定;沙湾水道以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50元/平方米的,按950元/平方米确定。
(四)花都区新华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600元/平方米的,按1600元/平方米确定;其它各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00元/平方米的,按900元/平方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