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穗知〔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依法作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组织部门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 本局或本局委托执法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本局负责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会由听证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指定。涉及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局长指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听证员可设1名以上4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笔录的制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