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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3.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强劳、劳教的,按固定工被判刑、强劳、劳教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满)的合同制工人(包括从社会统一招收的),用工单位应将其退回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应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并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协助他们就业。
  六、辞退费和停工津贴
  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或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如没有获得有经济收入的工作,用工单位发给本人辞退费,发放标准按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满半年满一年的发一个月,不足半年发半个月)。
  如因合同制工人方面提出而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不发辞退费。
  合同期未满和用工单位停产的,用工单位应发给本人停工津贴,发入标准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本人,发至合同期满为止.如本人又有了新的工作,原用工单位即不再发停工津贴。
  七、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和开支
  为妥善解决合同制工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生活来源有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养老储备金制度。在全国及我市没有统一规定前新的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储备金,暂定由用工单位向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交纳(包括养老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可列入营业外列支。
  养老储备金的提取金额,暂定每个合同制工人每月十元左右,单位每年向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结算一次。
  合同制工人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满)后,到其他实行合同制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应将其养老储备金转到新单位劳动服务公司。
  合同制工人调往外省、市工作,不带走养老储备金。
  八、合同制工人的培训
  用工单位要根据合同制工人所干工种,进行一定时间的政治、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训练合格的工人,方可上岗位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上岗位工作。
  用工单位培训出来的技术性较强的合同制工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具体期限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本人不得辞职,否则本人应赔偿用工单位培训费。
  九、管理教育
  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从事生产(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教育;因正当理由被退回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由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教育。合同制工人要接受教育,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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