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2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2年12月7日 [82]市劳服字第277号)
根据中共中央(1981)42号文中关于"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和胡耀帮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的精神,为了改革现行一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就业由国家统包统配,能进不能出,社会不能调节的弊病提高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市政府决定,我市今年从社会上招收的工人,除少数单位经批准可招固定工外,其他单位都招合同制工人。为此,现对我市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在这次招用合同制工人中试行。
一、关于按合同制招收的工人名称
合同制是一种用工制度。为了区别于原来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今后凡按合同制招收的工人统称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主人,在政治待遇上和工作分配上与固定工一视同仁,要从事一般性工作,也可以从事技术岗位的工作.
二、招收原则和办法
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收。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就近择优录用的原则。招工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条件对经过各种方式培训,所学专业基本对口的,应优先择优录用;女同志能干的行业、工种,尽量多招收女同志;对有悔改表现、未重新犯错误的失足青年,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坚持反对和纠正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招收办法是,招工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提出招工条件(招工简章),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在指定的地区和范围内招收.考核、审查工作由招工单位组织;录取手续由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区、县、街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劳动合同和协议书
招工单位对新招的合同制工人试用合格后,必须与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组织)签订"协议书"。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