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贷款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市级财政、水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和督促相关县(市)区及项目法人单位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
会计法》规定,相关县(市)区水务局及项目法人单位是市级水利贷款安排到本县(市)区及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用款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用款单位要按照《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对市级水利贷款实行专户或专项管理,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要结合“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本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材料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施工等合同订立以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管理费用、接待费用、交付使用等重大环节上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等基础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注重资金拨付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相协调,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五)各用款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帐薄,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在加强资金使用过程控制的同时,年度报表既要纳入总体基本建设报表,又要单独编制市级重点水利贷款专项报表,以满足会计决算及加强管理的要求。
(六)重点水利项目使用贷款资金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批准立项建设后,其所使用的市级贷款资金以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资金配套比例为依据作为市级配套,资金多退少补,即多拨部分收回,少拨部分补足。
第五条 市级水利贷款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县(市)区水务局长是市级水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市水务局按批准的项目行文下达市级水利贷款资金,文件必须发相关县(市)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