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3〕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水利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规范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水利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会计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会法规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曲政办会通[200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级水利贷款的使用范围:市级水利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省列重点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市列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市列白石江、潇湘江防洪工程建设、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新建、扩建等。
第二条 市级水利贷款使用计划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贷款使用范围,贷款使用计划每年分三批安排,由市水务局分别在1月、6月、10月提出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附项目概算投资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资料)和市级应配套资金、已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批准。
第三条 资金拨付:根据分管副市长批准的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拨付市级水利贷款资金通知到市国有资本营运公司(或贷款主体),国有资本营运公司根据通知及时拨付水利贷款资金到市水务局(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市水务局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行文下达并拨付市级水利贷款资金到项目县(市)区水务局(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水务局再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