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疫情报告
1、必报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等一类动物传染病。
2、应报动物疫病: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传染病,本地区从未发生过或虽已消灭而又重新发生的动物传染病,正在暴发的三类动物传染病。
3、报告程序:发生动物疫情后,饲养(场)户、兽医技术人员、兽医科研、教学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将疫情情况上报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4、报告内容:发病动物品种、发病时间、地点、发病范围、发病数、死亡数、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疫情扑灭
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采取果断措施扑灭疫情。
2、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措施。
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4、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受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堵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疫情控制
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人员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作流行病学调查,剖检诊断、采集病料送县(市)区或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实验室诊断。
2、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必须按“五强制”和“两强化”措施进行积极防制。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须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1)搞好发病动物的诊断、隔离和监控工作;
(2)搞好染疫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的清除、管理和污染环境的消毒工作;
(3)加强对动物饲草、饲料和水源的管理;
(4)严格控制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流动;
(5)搞好灭鼠、灭蚊、灭蝇等病媒的消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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