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筹集使用
1、市、县、乡政府每年都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经费落实到位。
2、市、县、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建立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制度,每年都要将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按上年畜禽饲养量(出栏加存栏)计算,每头(匹、只)0.015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由畜牧部门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统一安排防疫、免疫、检疫、监测、净化等工作。
4、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和监察。对贪污挪用专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器械物资供给
1、市、县、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每年都要将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按上年畜禽饲养量(出栏加存栏)计算,每头(匹、只)0.01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由动物防疫部门负责,主要用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净化工作。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药品器械物资的供给由市、县(市)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对于当地供应有困难的疫苗、器械及消毒药品,及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生产和供应。
5、为了有效、快速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各县(市)区畜牧部门应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防制、扑灭情况,以便做好药品器械及其它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6、要严格按照农业部2号令,做好全市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工作,以确保防疫质量和防疫效果。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凡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实施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当市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
2、当省内外地州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
3、当与我市接壤的外省周边地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
4、当国家和省发布紧急防制动物疫病的通知或命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