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合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把责任和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加强综合防制
(一)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舍得在预防上下功夫、花本钱。要重点抓好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危害人类健康、威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的防制,把各种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二)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市、县、乡要逐步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生疫情时,要按“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封锁疫点,采取果断措施,无害化处理病畜及同群畜,尽快扑灭疫情。要认真执行重大疫情的报告制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疫情。
(三)认真搞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消毒工作。
(四)切实搞好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县、乡兽医站要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搞好畜禽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和季节免疫工作,建立免疫安全带。做到防疫科学化、补针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努力提高免疫密度和防疫质量。同时要保证检疫到位、监督到位,真正把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落在实处。
(五)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堵住外来疫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铁路、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把关堵口工作,堵住外来疫源。调运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做到免疫、检疫、消毒手续齐全,经查物验证确认健康无疫的,方可准许调出调入。
(六)切实加强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屠宰动物卫生安全。对畜禽屠宰场(厂、点),必须由畜牧部门派专人到场(厂、点)实施百分之百的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
(七)认真搞好产地检疫,积极推行免疫标识制度,保证健康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杜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流通。
(八)深入宣传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和畜牧兽医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把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抓紧抓实。
三、经费筹集及药品、器械物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