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曲政发〔200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曲靖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优惠
(一)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在征地中除按法律规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和应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四)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应经过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