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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制止自行扩大收取招工手续费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4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制止自行扩大收取招工手续费范围的通知
([84]市劳计字第399号 1984年11月22日)


  最近,少数区劳动局自行扩大收取招工手续费的范围,造成招工收费工作的混乱,必须纠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招工手续费的范围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4】41号文件精神,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属大集体的单位。各区、县劳动局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市劳动局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各级劳动部门一律不得收取报名费和招工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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