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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和反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和反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8〕28号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宜宾市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或批示复印件形式)的查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办文效率,按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的有关事项
  (一)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严格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履行文件登记手续。除办理需要外,原则上不复印下传或横传。批示件如涉密的批示单按原批示件的密级进行管理。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后要高度重视,指定主办部门或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三)新闻媒体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确需转载、刊登或引用批示内容的,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关于办理情况反馈有关事项
  (一)反馈时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领导批示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度。
  (二)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秘书科每周将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整理,包括件数、办理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统一编制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通报表印送相关领导。
  (三)需反馈批示件的范围。
  1.领导明确批示要求提出意见、建议和给予答复的;
  2.涉及专项工作等需相关部门办理落实的;
  3.领导批请区县政府、市级部门领导阅研或阅知的。
  (四)反馈意见方式。
  1.行文格式
  (1)区县、部门办理领导批示件反馈意见。
  “市政府办×月×日交办的领导批示件(包括文件标题、交办文号、领导批示内容)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2)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文件办理情况通报表。
  2.反馈意见是各区县、市级各部门的意见,须是打印件并加盖政府或部门公章。
  3.市政府领导批示件,须由各区县、市级各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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