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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城镇临时工养老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4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城镇临时工养老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1日 京劳险发字〔1988〕5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税务分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使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在完整的临时工养老办法未制定前,对在一个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临时工的养老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1972年1月1日以后到临时工养老暂行办法下发之日前参加工作现仍在岗位上工作,同时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临时工辞退时,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费。实行日工资制的临时工按每月25.5天工作日计算月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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