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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抓好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驻保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可自愿申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医疗的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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