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抓好新修订的《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贯彻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
《条例》的重要性
新修订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
《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驻保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可自愿申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医疗的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