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规委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十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按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在全体委员中选择,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大于与会委员的1/2。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多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1/2。与审议项目相关的公务委员应当出席会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多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列席参加市规委会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