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根据需要,市规委会可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经济、社会、地理、环保、林业、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议事能力;
(三)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尊重科学、公正公平、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素质,熟悉本市情况;
(四)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五)承认和遵守规委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制订推荐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均可填写推荐表并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将推荐材料汇总后提交市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四)市规委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并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因城乡规划建设或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