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被推荐为劳动模范人选的,必须征求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凡推荐上报的个人人选均须由各区县组织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凡推荐出的个人,均须提供事迹真实、特点突出、成绩量化、评价客观的书面材料,有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需附有效证明。
六、评选表彰工作进程安排
(一)1月为动员部署阶段。
(二)2月-3月中旬为各区县、有关行业评选、公示阶段。
(三)3月下旬为各区县、有关行业推荐上报阶段。
(四)4月上旬为市评选领导小组对各区县、有关行业推荐上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审定阶段。
(五)4月中旬为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阶段。
(六)4月下旬召开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七、奖励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宜宾市劳动模范”或“宜宾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两种荣誉称号属于同一等级),并颁发奖励证书、奖章,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即按宜委发〔2007〕31号文件规定:今后评为市级劳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不低于同期全国劳模的60%的规定予以奖励)。其中,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农民、民营及私营企业者,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八、宣传工作
(一)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是全市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此届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与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族人民为努力实现宜宾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弘扬和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通过榜样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比贡献、当模范的热潮。
(二)各地、各行业要在劳动模范候选人中推荐1至2名重点人物供新闻媒体重点采访和宣传。
九、具体要求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推荐的标准和程序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荣誉称号。
(二)从严掌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