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改革创新,科学管理,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在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六)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八)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我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审批推荐评选的劳动模范人选和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进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紫平、副市长刘晓晨、市总工会主席郑耀银任副组长,有关市级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第三届劳模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杨一林兼任。
五、评选程序
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依据评选条件,按照民主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评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对象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区县政府审定,报市评选领导小组。
农民劳动模范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推荐和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区县政府审定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推荐的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有违纪违法和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在近5年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