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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宜府函〔2008〕7号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自2003年市第二届劳模大会召开以来,全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他们当中涌现出许多先进模范人物。为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弘扬他们的精神,激励和带动全市人民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身于宜宾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五一”节前夕召开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宜宾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规模和范围
  此次大会将表彰宜宾市劳动模范130名。表彰范围:2003年以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工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条战线、社会各阶层的劳动者。

  二、名额分配原则
  名额分配采取以地方为主,兼顾行业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
  名额分配以所在地方和行业的职工人数、农业人口数为基本依据,同时参考当地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状况并兼顾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全市劳动模范名额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占40%;企业主要负责人占10%;农业系统人员占2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占25%,其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注意从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中推荐评选劳动模范。
  农业系统劳动模范名额中,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农民、农村个体私营户、种养专业户应占50%的比例,兼顾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农业技能培训、农村金融等相关领域的人员。同时要在促进农林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地方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中选树劳动模范。

  三、评选条件
  推荐评选的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锐意进取,廉洁奉公,勤奋工作,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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